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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建設工程合同主體履約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2-11-27  閱讀次數:3020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招投標后合同履行的管理,維護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意識,促進我市建筑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10〕138號)和《杭州市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濱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之江旅游度假區、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工程造價200萬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合同主體(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和施工企業)履約評價。
      第三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工程合同主體履約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監理企業與施工企業(包括總承包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承包施工企業,下同)應當按照客觀、真實、公正原則,獨立實施履約評價。
    二、履約評價內容
       第五條 履約評價包括建設單位履約的評價、監理企業履約的評價和施工企業履約的評價。
       第六條 建設單位履約的評價是指工程項目的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發包分包、質量安全管理、工程款(監理費)支付情況(單列“工程款(監理費)是否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執行與組織協調能力、履約整體評價。
      第七條 施工企業履約的評價是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管理人員到位、工程進度控制、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民工工資支付和履約整體評價。
      第八條 監理企業履約的評價是指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對監理企業履約情況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情況、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能力和履約整體評價。
      第九條 履約評價結論分為好、較好、一般、較差、差五類,評價結論為較差、差時需要說明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工程款(監理費)是否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到位”的結論為是或否;結論為否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工程款(監理費)支付情況”的評價應為差。
    三、履約評價方法
      第十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履約評價分二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工程項目完成合同約定工程量50%左右時實施履約評價;第二階段為工程項目建設主體五方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實施履約評價(建設單位和專業承包施工企業在合同約定工程量完成后實施履約評價)。其中第一階段是否評價可由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各參加評價的主體法人代表,必須在履約評價表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已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注冊的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分別對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填寫《工程項目監理企業履約評價表》和《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履約評價表》(附后),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網”內“履約評價系統”,并書面一式兩份送至該項目的施工許可辦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后在“履約評價系統”內生效。未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注冊的建設單位,填寫《工程項目監理企業履約評價表》和《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履約評價表》并在施工許可辦理窗口現場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網”內“履約評價系統”, 由窗口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后在“履約評價系統”內生效。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填寫《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履約評價表》(附后),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網”內“履約評價系統”,并書面一式兩份送至該項目的施工許可辦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后在“履約評價系統”內生效。
      施工企業提供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履約評價表》中“工程款(監理費)是否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到位”結論為否的,由窗口工作人員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含補充合同、協議等)約定將工程款(監理費)支付到位,并將有關資料送交施工許可窗口。窗口工作人員核實已支付工程款(監理費)的發票和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蓋章確認的支付到位證明,并手動修改“是否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監理費)到位”結論。第十三條 履約評價表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網”并生效后,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和施工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補充和修改。
    四、履約評價計分規則
      第十四條 履約評價表錄入“杭州建設信用網”履約評價系統生效后,由系統按記分規則即時、自動生成合同履約評價分值和單位履約評價總分值。
      第十五條 “杭州建設信用網” 履約評價系統對評價結論“好、較好、一般、較差、差”分別賦值“100、80、60、40、20”分后,按不同權重計算加權平均值生成合同履約評價分值。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的合同履約評價,其組成權重為工程發包分包情況10%、質量安全管理情況10%、工程款(監理費)支付情況25%、組織協調能力情況15%和履約整體評價情況40%。項目履約評價后,按施工企業60%、監理企業40%加權平均值生成建設單位的合同履約評價。
      監理企業的合同履約評價,其組成權重為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情況10%、質量控制情況10%、投資控制情況10%、進度控制情況5%、安全管理情況5%、合同管理情況5%、信息管理情況5%、組織協調能力情況10%和履約整體評價情況40%。
      施工企業的合同履約評價,其組成權重為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情況15%、工程進度控制情況10%、質量管理情況15%、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情況10%、民工工資支付情況10%和履約整體評價情況40%。
      第十七條 實施第一階段評價的,第一階段的合同履約評價得分占該合同履約評價的30%,第二階段的合同履約評價得分占該合同履約評價的70%。各合同履約評價分值,按對應合同金額占該單位三個自然年度內(含當年度)全部合同金額的比例為權重計算加權平均值,由系統生成履約評價總分值。
      第十八條 合同簽約方三個自然年度內被評價的合同數不足三個的,時間前移直至取滿三個合同履約評價分值后生成履約評價總分值。時間前移后仍不足三個合同的,該單位不生成履約評價總分值。
    五、履約評價應用
      第十九條 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提供該工程中建設單位發包項目涉及所有中標人的已錄入生效的《工程項目監理企業履約評價表》和《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履約評價表》。
      建設單位提供《工程項目監理企業履約評價表》和《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履約評價表》后,窗口工作人員應核實該項目所涉及施工、監理企業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履約評價表》是否已生效;未生效的由窗口工作人員告知施工、監理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提供;20個工作日后仍未提供《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履約評價表》的,建設單位對其做出的履約評價各單項分值均減半計算。
      第二十條 履約評價總分值可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和施工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行政審批、資質資格管理、招投標管理、信用等級評價、優秀企業評選、預選承包商名錄制訂等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具體應用由相關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履約評價系統生成的各單位履約評價總分值,由市建委在“杭州建設信用網”上予以動態、即時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履約評價總分不滿60分的建設市場主體,由市建委給予通報批評,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實施重點監管。
      第二十三條 給對方履約情況惡意、虛假評價或實施打擊報復的建設市場主體,市建委查實后給予其通報批評,其履約評價結論無效。
    六、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蕭山、余杭區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五條 履約評價實施前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由各合同簽約方依照本辦法規定補錄3年內履約評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 1月1日起施行。


    浙公網安備 33010502006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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